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中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责任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附:案情简介
2004年8月10日,发包人美兰公司与承包人大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大华公司承建美兰商厦的土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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