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另外,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对于所涉合同是否为黑白合同,合同是否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进行审查,而不必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有观点认为, 关于“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并未对“黑白合同”的效力作出评判,只是规定将“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对“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笔者不认同该观点,因为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法院职权行为,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法官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