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
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核心意义(对比旧法重大变化)
1. 旧《建工解释一》第44条:只写了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没有包含挂靠(借用资质)。
2. 本条新规第七条:新增挂靠(借用资质)主体也能行使代位权,统一两类情形:
-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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