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一是从体系解释看,《民法典》已经就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解除权作了规定,故《民法典》第787条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从立法目的看,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制度目的是减少损失、防止浪费。如果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三是从公平角度看,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承包人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再赋予发包人以任意解除权,则双方地位失衡将进一步加剧,使承包人处于更不利地位,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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