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权利的转让//北京建筑律师曹敏
关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相较这一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有重大修改:一是新增了第二款前段内容,“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明确了非金钱债务不得转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二是新增了第二款后段内容,“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明确了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第二款新增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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