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一(2020法释25号)VS 建工解释二(2026法释12号)核心对比 一、合同效力·招投标 - 旧解释一:必须招标未招标→一律无效 - 新解释二:

发布时间:2026-07-22

一、合同效力·招投标: 旧解释一:必须招标未招标→一律无效;新解释二:签约时必招、起诉时不属必招,不单独以未招标认定无效;旧:仅管控中标后阴阳合同; 新:中标前谈价款/工期→中标合同直接无效;购房让利、配套捐赠变相压价均无效。

二、无证规划许可: 旧:起诉前补证有效;新:发包人能办不办,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三、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旧:合同无效,挂靠责任模糊;新:合同无效;挂靠/资质管理费一律不支持;严守合同相对性。

四、实际施工人(最大改动:旧解释一:可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要钱;新解释二:原则不能直接告无关发包人;仅能走代位权诉讼维权。

五、工期与开工顺延:旧:重签证、无签证难支持;新:无签证但按期申请+事由合法→支持顺延;逾期不申请视为不顺延。

六、结算与审计: 旧:财政审计优先,鉴定难启动;新:发包人拖延审计、结论明显不公,准许造价鉴定;固定总价中途解约按已完比例结算

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重磅):期限:均6个月不变;旧:利息、违约金、损失均可纳入优先权;新:仅限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窝工损失一律不享有优先权; 起算:旧自竣工;新自应付工程款之日。

八、质保金与保修:旧:约定不明竣工2年返还;新:发包人拖延验收,提交报告90天后起算2年;合同无效/解除,承包人终身法定保修。

九、适用衔接:旧:2021.1.1施行;新:2026.6.30施行;新受理一审一律适用;新旧冲突以2026解释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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