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凡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韵尚公司与项目部、建工集团二分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依约供应钢材;英杰公司作为案涉钢材的实际购买人、 使用人,对欠付韵尚公司6258415元货款并无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凡德公司作为承接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请求挂靠人英杰公司与被挂靠人的建工集团及建工集团二分公司共同给付钢材款, 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英杰公司关于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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