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配套基础法条 《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三要件(法院审查核心):
1. 行为人无合法代理权,挂靠人(借用资质人)一般没有被挂靠企业书面授权采购材料、租赁设备;
2. 存在权利外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常见情形:- 挂靠人出示项目部公示、工作证、授权复印件;- 合同加盖项目部章、资料章(对外长期使用);- 材料送到登记在被挂靠企业名下工地; 过往交易中被挂靠企业曾直接付款;
3. 相对人善意、无重大过失,不知情挂靠关系、尽到一般核实义务;如果交易时明知对方是挂靠、只跟包工头个人做生意→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要求被挂靠企业担责。
二、本条核心规则(一句话)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买材料、租设备≠当然由被挂靠企业还钱;必须同时满足表见代理,法院才支持让出借资质企业承担责任。
两种结果区分:1. 构成表见代理 → 被挂靠建筑企业对外承担合同付款责任;企业承担后,可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2. 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明知挂靠、行为人以个人名义签约、无权利外观等)→ 只能起诉挂靠人(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被挂靠企业担责。
重要区分:本条只适用于买卖、设备租赁等对外商事合同;不等于只要材料用在项目上就要公司付钱,不能单纯以“货物用于案涉工程”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
三、实务关键点
1. 合同名义很重要,必须是以出借资质企业名义签订;如果挂靠人以自己个人名义签字、没有任何公司标识,直接排除本条适用。
2. 相对人知情挂靠的后果,材料商签合同时明知包工头只是挂靠、公司不负责,则信赖不成立,表见代理不成立。
3. 对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方)风险提示,不要随意出借资质、设立项目部;- 项目部印章、项目公示严格管控;
对外明确公示:无公司正式书面授权,任何人无权采购材料、借款; 出现挂靠及时对外告知合作供应商,切断权利外观。
四、常见抗辩思路(被挂靠企业庭审可用)1. 合同系挂靠人个人名义签订,未使用公司名义;2. 原告(材料商)订立合同时明知挂靠关系;3. 原告未核实授权、未向公司确认,存在重大过失;4. 货款往来均发生在原告与挂靠人个人账户之间,公司从未参与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