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6〕12号《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2026-06-30起施行)
第六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条文核心解读(颠覆性新规)
1. 前半句(允许的路径)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
实际施工人(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个人)→ 只能起诉跟自己签合同的转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款(不再叫工程款),法院支持。
关键词:参照合同(仅限计价标准)、合同相对方、折价补偿
2. 后半句(禁止的路径,重大变化)
转包、违法分包场景下,不能直接起诉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要钱、要赔偿!
废止了旧《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的旧规则。
3. 重要区分(本条适用范围窄)
本条只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
不适用于:挂靠(借用资质),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单独规定挂靠情形规则。
二、那想找发包人要钱还有唯一一条路:代位权
司法解释二第八条配套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起诉发包人,但需要严格举证:
1. 转包人/违法分包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
2. 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起诉/仲裁发包人;
3. 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
代位权是独立诉讼路径,不等于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举证难度大幅提高。
三、新旧规则对比
- 旧规则(法释〔2020〕25号解释一第43条,2026.6.30前受理一审案件仍可适用)
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新规则(法释〔2026〕12号解释二,2026.6.30及之后新收一审案件适用)
转包、违法分包:禁止直接起诉无合同发包人;只能告合同上家,或走代位权。
四、实务关键点
1. 时间适用门槛:一审立案日期2026-06-30之后才适用本条新规;之前已立案案件不适用。
2. “折价补偿款”≠完整合同价款:合同里违约金、罚款、付款期限等约定不能直接参照,只参照计价方式。
3. 如果多层转包(总包→分包→小包工头),小包工头只能告直接跟他签约的上家,不能越级告总包,更不能直接告业主(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