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代位权条文完整对比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7-23

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旧规局限:不含挂靠(借用资质) 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能依据本条提起代位权。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6)第七条(你引用条文)。第七条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规重大扩充,原告主体增加两类:借用资质(挂靠)单位/个人 + 原有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民法典》第535条(基础法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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