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请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就其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同意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相关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责任。
一、核心前提 借用资质(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款(《民法典》第793条)。本条只解决:挂靠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钱。
二、第一款(发包人善意、不知情)发包人签约时不知道+不应当知道有人挂靠: 挂靠人不能直接告发包人要钱,法院驳回。
挂靠人维权路径(只能二选一)1. 起诉被挂靠公司(出借资质企业),依据内部挂靠协议索要折价补偿;2. 满足条件时,对发包人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民法典》535条):被挂靠公司怠于向发包人追款、损害挂靠人债权。
保护发包人信赖利益,严守合同相对性:发包人签约相对方是建筑公司,不是隐名挂靠人。
三、第二款(发包人恶意/知情,关键例外)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1. 挂靠人举证证明:签订施工合同当时,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挂靠;2. 工程由该挂靠人实际施工;3. 工程质量合格(才能要折价补偿)。、、
程序要求 法院必须追加被挂靠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查清已付款、质量、结算、税费、债务等事实)。
实体结果 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不再严格卡合同相对性)。
四、实务重点难点:如何证明“发包人签约时明知/应知挂靠”(常用证据)1. 洽谈记录: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谈价格、工期、图纸,跳过被挂靠公司;2. 资金流水:签约前/施工中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个人账户支付保证金、进度款;3. 签证、指令单、会议纪要: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下达指令,挂靠人单独签字确认;4. 微信/录音:发包人明确提及“你挂靠XX公司干活”;5. 招投标瑕疵:投标保证金由挂靠人个人账户转出,被挂靠公司仅走资质。重点:签约时知情!施工过程中才知情不算本条适用情形。
五、和旧规重大区别(非常关键)1. 旧《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不适用于挂靠(借用资质),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2. 新规直接切割:挂靠人想要直接告发包人,唯一门槛=签约时发包人明知挂靠,否则不允许。
六、一句话总结 发包人不知情挂靠 → 挂靠人不能直接告业主,只能找被挂靠公司/走代位权;发包人签约时明知挂靠 → 挂靠人可以直接起诉业主,法院追加被挂靠公司为第三人后判决业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