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1号)第八条,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八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配套引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四条原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因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 1. 分包单位对自己招用农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1. 建设单位/总包违法发包、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单位导致欠薪 → 由建设单位/总包清偿;2. 挂靠(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欠薪 → 出借资质的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手续违法(违反规划、建设法规等)导致拖欠工资 → 建设单位清偿。
二、本条核心意义(重点)1. 单独给农民工工资开辟维权路径,不再完全依赖旧“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规则;农民工可以直接依据行政法规起诉建设单位、总包、分包,要求先行垫付/清偿。2. 被告可以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农民工起诉时,可同时起诉: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挂靠被挂靠单位。3. 法院态度:只要符合上面四条任一情形,直接支持农民工的工资请求;相关单位垫付/清偿后,内部责任纠纷可以另行追偿。
三、实务提示(打官司用)1. 原告身份:必须是实际干活的农民工(包工头/班组老板不属于本条适用主体);2. 必备证据:考勤、工资欠条、结算单、用工记录、施工记录;3. 区分责任模式,先行垫付(建设单位,限额:未付工程款;先行清偿(总包,无工程款限额,清偿后追偿);全额清偿(违法发包、挂靠、项目手续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