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一(2004)+旧二(2018):已全部废止,被新一(2020法释25)替代;- 新一(2020)+新二(2026法释12):现行有效,我下面直接给完全无冲突、可同时并用条款。
一、效力认定(100%一致、无冲突)1. 挂靠/借用资质合同一律无效(新一第1条=新二第3条);2.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完全一致);3. 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结算(完全一致)。
二、工程质量责任(全程无冲突):1. 合同无效→工程合格才折价补偿(一致);2. 质量缺陷: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终身连带赔偿(完全一致);3. 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免除承包人质保抗辩(一致);4. 质保义务不因合同无效免除(完全统一)。
三、工程款结算规则(无任何矛盾):1. 多份无效合同:按实际履行合同结算(一致);2. 利息起算:竣工交付/提交结算之日(统一口径);3. 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未约定按LPR(完全相同);4. 司法鉴定启动、举证规则、鉴定期不计工期(完全一致)。
四、优先受偿权(无冲突、互补不打架):1. 仅限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权(完全一致);2. 行使期限18个月(新一);新二细化起算点,不冲突、不推翻;3. 装修工程、折价拍卖规则完全统一。
五、工期与索赔(全程无矛盾):1. 发包人逾期付款、供料→工期顺延(一致);2. 工期违约金过高可调减(民法典统一+两解释完全配套);3. 停工窝工损失过错分担规则完全一致。
六、行政移送、违法追责(完全重合):发现挂靠、转包、质量违法法院移送住建处罚(新一、新二一模一样)。
二、唯一冲突条款(必避坑)新一43条: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告发包人要钱; 新二6条:挂靠实际施工人禁止突破合同相对性告发包人;仅挂靠vs转包分包分界冲突,其余全部不打架。
一句话总结:除挂靠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这一条冲突外,质量、效力、黑白合同、利息、鉴定、质保、连带、行政处罚。新一、新二全部完全一致、毫无冲突、可同时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