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一(2020法释25号)、解释二(2026法释12号)完全无冲突·可同时引用(带法条号,庭审直接粘贴)
1. 合同效力: 解释一第1条、解释二第3条:挂靠借资、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招工程规避招标、中标背离实质性条款,合同无效; 黑白阴阳合同,一律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2. 无效合同结算原则,解释一第24条、解释二第8条: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方可折价补偿;不合格不予支持
3. 质量连带责任(终身一致),解释一第7条、解释二第4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无效、工程款结清,保修责任不免除;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视为质量合格。
4. 工程款利息规则,解释一第26、27条、解释二第9条:逾期付款利息标准、起算时间、LPR计息规则完全一致。
5. 造价司法鉴定,解释一第28~32条、解释二第10条:鉴定启动、举证责任、鉴定期不计入工期,规则统一无冲突。
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释一第35~42条、解释二第14~18条:期限18个月、优先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互不冲突、新法细化补充。
7. 工期顺延、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停工、逾期付款、逾期供材,工期依法顺延;违约金过高过低,法院均可调整,两解释口径完全统一。
8. 违法行政移送,两解释均明确:法院审理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应当移送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唯一冲突条款(绝对不能并用)1. 解释一第43条: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2. 解释二第6、7条:取消直接诉权,仅能行使代位权起诉发包人;2026.6.30后新受理案件:适用解释二,不再适用解释一43条。
极简总结:除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告发包人一条冲突外,效力、质量、结算、利息、鉴定、优先权、质保、违约金,司法解释一、二全部兼容、无任何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