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2026年6月30日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工程价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施工合同在承包人退场后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其应得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
一、条文拆分解读
第一款(合同解除情形)1. 质保金计算基数:按承包人已完工应得工程价款(不是合同总价)算质保金;2. 返还起算时间二选一: 先退场、后解除合同:解除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质保金返还期限); 先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退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
第二款(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1. 质保金计算基数:按折价补偿款(民法典793条,合同无效合格工程参照价款折价补偿);2. 返还起算时间:统一从承包人实际退场之日起算。
二、核心重大新规意义(解决烂尾/中途停工痛点)
旧规则质保金起算点绑定竣工验收,烂尾、中途退场工程永远无法起算质保金返还;本条新规:不再等竣工验收,以“退场”作为关键时间节点。
三、实务关键点
1. 必须固定证据:退场时间证据(交接单、离场记录、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监理记录);2. 基数区别:合同有效解除:基数=应得工程价款 合同无效未完工:基数=折价补偿款;3. 质保金比例仍受约束:一般不得超过结算价款3%;4. 适用前提: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质量不合格无权主张价款/折价补偿,自然无质保金)。
四、举例
工程合同总价1000万,约定质保金3%,承包人干到400万停工退场,退场1个月后双方诉讼解除合同: 质保金基数=400万,质保金12万;因为先退场、后解除,质保金返还期限从解除合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