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99号 【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新区管理委员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99号

【当事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本案中,某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尽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创业大厦尚未竣工,但已完成的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就如何结算此种情形下的工程款问题,《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3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应当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回购款的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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