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 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 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

发布时间:2026-08-30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24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筑劳务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商业地产集团建设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37条、第44条规定,本案中,双方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合同书中的主要义务已实际履行,即某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进行了相应劳务施工,具体施工面积业已双方确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双方未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上签字,也应认定涉案合同书已经成立,并自合同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当事人未盖章、合同约定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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