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张某主张即便自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其也可以代位行使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