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 坚持 【案例】余x明诉姚×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6-07-10

.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坚持【案例】余x明诉姚×军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发布单位:《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5日刊载审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日期:2010年11月5日案 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487号

基本案情2003年5月,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浙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公司承包某高尚住宅社区工程的土建安装工程。同年8月,建设公司又与姚x军签订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安装工程承包给姚x军。同年10月,姚x军又与余x明签订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中的部分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余x明,并约定了工程款决算方式。之后,余x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实际施工。2005年4月,涉案工程总体通过竣工验收。经计算,姚×军至今尚欠余x明918972.78元未支付。

余x明以姚x 军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姚x军支付欠付工程款,并由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姚x军均不服,提起上诉。

余x明辩称: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和依据是充分的、正确的。建设公司明确知晓本人的情况,其应当承担相应工程款支付责任;建设公司未提供有关工程款数额的证据。姚x军在一审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主文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姚x军支付原告余x明工程款,被告建设公司对上述工程款经执行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姚x军支付被上诉人余x明工程款。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有特别规定时才能突破。

重点提示 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也多以坚持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例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相对性的坚持的问题,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合同相对性的表现内容。合同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能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主要是合同双方中,一方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仅能对特定的人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合同相对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才能提起诉讼或请求,无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起诉讼或请求。内容的相对性。除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且无须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无须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他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另行要求第三人完成合同上的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承包发包人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完成发包人事先交付的施工任务,待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一般来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需要同其他合同一样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前述关于合同相对性内容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对发包人与承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其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权利,无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须承担合同上的责任。(3)多次转包、违法分包时也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担责任。根据前知,合同中认定由谁承担合同责任时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除非存在法律特别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同样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系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方,并应当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当建设
工程中存在分包情形时,分包人合法分包的,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分包人应当向总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甚至当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亦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签订合同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无法律特别规定时,仍不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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