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发包方在总承包合同之外将桩基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是否有效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发包方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之外, 将桩基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并与桩基部分的施工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该行为实质系将案涉工程的桩基项目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案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案涉《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案涉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施工单位为宜兴建工公司与中建一局第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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