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仍应保留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再审律师曹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28

甲公司与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和责任是向发包人按期提供质量合格的建筑产品,工程质量不仅关乎承包人能否获得工程款, 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乙公司应否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问题。乙公司主张有新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项目因规划更改后被拆除,故不再需要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复,不应当支付质量问题修复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1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承担修理、返工或改建责任,乙公司的责任自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即已经产生。甲公司后期改建行为,并不能免除乙公司承担质量问题修复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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