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入库编号 2024-17-5-2
入库编号
2024-17-5-203-034
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权利承受人可以不经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权利承受立案执行主体变更
基本案情
天津某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昊公司)与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277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关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