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执行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入库编号 2019-18-5-202-001 指导性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
入库编号
2019-18-5-202-001
指导性案例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关键词
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裁判要点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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