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善意文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青岛拜登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嘉善县西塘洲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执监420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是否可以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具体分析变更的时间节点,并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判断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本案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 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贯彻善意执行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发生时,债权债务尚处于审查确定期间,肖某某在仲裁过程中向益街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赵某某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并非法律禁止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 不能被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三项关于“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如果认为肖某某在转让股权后,仍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需要举证证明。现申诉人仅以肖某某作为酒店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履行及发生争议时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便认为其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本案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依据不足。
附录:本案解析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根据《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第3条第2款,当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条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员施压,促使单位积极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当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是否可以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首先,需要具体分析变更的时间节点。强制执行程序以实现已确定之私权为目的,私权之内容未确定或已实现,均无强制执行可言。本案中,肖某某在仲裁过程中向益街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赵某某转让股权,益街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此时债权债务尚处于审查确定期间,还未出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情形。当事人在无其他相应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将其视为执行中逃避债务的行为。
其次,判断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本案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虽不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特定身份,但能够通过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直接对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人。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肖某某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或者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最后,根据《公司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内部管理行为,由法人自由决定,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即可。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执行机构才能够正当地行使强制执行权。执行力是一个“授权”或赋予正当性的关键概念或核心范畴,不仅为执行权的行使提供了据以立足的基础或出发点,也划定了行使这种国家强制力的正当范围或者合理的边界。在无执行力的“授权”下,应当尊重法人内部的管理行为,保证私人自治的空间与张力。因此,本案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中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作扩大解释。
(二)善意执行理念的平衡作用 2016年全国执行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树立善意执行理念,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尽量优先采取方便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尽可能保全资产的市场价值,努力实现多分共赢。
善意执行理念,同时也是比例原则在执行工作中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2条规定,“善意文明执行”就是“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第21条第1款规定,各地法院积极探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分级分类采取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让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更具有精确性,更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应当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选取对当事人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均衡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采取的手段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损失应与手段所追求的目的合乎比例。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具有发展成为整个“法律帝国”之基本原则的趋势。也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正在经历某种范式的转型,在辐射范围上,完成从公法、私法到其他部门法的渗透。关于比例原则能否应用于强制执行程序存在争议。那在比例原则下,为什么还需要提出善意执行理念?由于比例原则规范的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可以限制法院不适当、不必要、不均衡的执行行为,但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关系难有适用的余地,在执行领域难以作为平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装置的体现。而善意执行是执行工作现代化的一种理想状态,是善治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从微观层面, 需要平衡个案执行当事人的利益;从宏观层面,需要服务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