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的区别
出于“审执分立”的原则要求和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案外人实体异议与执行行为异议两类不同性质的异议, 并适用不同的程序,实践中也就有了对这两类异议标的进行识别的必要。 两类异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
1.依据的基础权利不同。案外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依据是其程序权利受到了侵害。例如,另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法院未对主债务人穷尽执行即先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剥夺了其对一般保证人财产受偿的机会。对某人财产的受偿机会即是程序上的分配权。而案外人提出实体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其实体权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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