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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内容】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执行实施机构的配合】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调取卷宗。
【案外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4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将财产移送其他法院执行后,案外人对该财产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审查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习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旦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相混淆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主的实质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变更其异议请求的内容和理由,第三人拒不变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同时提出的处理】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执行行为异议一次性异议原则】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 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