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7-29

关键词 十个严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 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2017年4月6日,法办[2017]54号)。

四、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决不允许违反“三个规定”,请托说情打招呼,不如实记录报告,不正当接触交往,充当司法掮客。

五、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八、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决不允许逐利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 滥用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插手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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