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曹敏//案外人在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异同

发布时间:2024-08-12

案外人在对执行标的提起书面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均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二者的证明标准并不相同。

在执行异议中,由于人民法院只有十五天的审查期限,而执行机构不属于审判机构,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 一般情况下执行机构只需对执行标的权利归属的外观进行审查,并作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权利和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于其就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且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则高得多,只有让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有高度可能性时,才算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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