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案例略》在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似应由申请执行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时应当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结合起来理解。申请执行人之所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均由案外人中止执行的主张而引起。案外人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可视为其在执行异议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