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案例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并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只要从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判断,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该执行标的就可以作为执行对象,即使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亦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这里还要特别注意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妨害申请执行人权利实现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