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涉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推进的关系协调。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总体思路是以停止处分性措施为原则,以当事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处分查封物) 为例外,以后续错误赔偿为保障。
1.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 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相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