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8-12

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期间,是否需要停止执行,涉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执行程序推进的关系协调。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总体思路是以停止处分性措施为原则,以当事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处分查封物) 为例外,以后续错误赔偿为保障。

1.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 应当继续执行。因案外人提供相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案外人异议审理期间。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存在争议。司法态度也发生过转变。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改变了该规则,该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以不处分执行标的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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