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浙江甲公司与青海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事实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 以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入库编号 2023-17-5-2
入库编号
2023-17-5-203-057
浙江甲公司与青海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事实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 以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准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抵销债权债务抵销排除执行
基本案情
浙江甲公司与青海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青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乙公司给付浙江甲公司工程款、利息、逾期利息等合计9661408.61元。因青海乙公司未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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