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执行异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参考‘入库编号 2024-17-5-201-007 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人公
入库编号
2024-17-5-201-007
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执行执行异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武某某、田某某等六人因与聊城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茌劳人仲案字[2021]第235号裁决书,裁定:聊城某公司于该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武某某、谢某某计件工资共计83180元,支付给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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