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入库编号 2023-17-5-20
入库编号
2023-17-5-203-055
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当事人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能以与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为由排除本案执行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执行和解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唐山中院)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秦皇岛某投资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回报款10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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