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土地承包仲裁的执行】
965.【土地承包仲裁的执行】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①,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②
966.【土地承包仲裁的先行执行】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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