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提取收入//内蒙古通辽建筑律师呼和浩特建筑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5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二、条文阐释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针对自然人采取的措施。收入,主要是指金钱收人,收入的形式可以是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例如,人民法院通知某甲所在单位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按月扣留某甲的工资作为其母亲的赡养费。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主要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人支取出来,交给申请执行人。

三、司法适用

扣留、提取收入时,必须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为限,不得扩大执行范围。扣留、提取收入时,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生活必需费用的认定上,就执行实践来看,认定标准通常是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中等生活水平或中下水平。必要时,为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也可以被执行所在地区的下等生活水平作为认定生活必需费用的标准。如权利人在生活和经营上有急需时,即不必为了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本地区的中等或中下生活水平而不予执行或中止执行。这是符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的。对于应保留多长时间内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收人状况考虑。对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保留生活必需费用的时间以当月为准;对无固定收入但有工作或有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总之,时间确定上不应过长,也不宜过短。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造成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困难。

扣留、提取收入时,当作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或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或金融机构应予办理。由于可扣留、提取的被执行的收人掌管于有关单位,实施扣留、提取措施必须由有关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人,应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扣留或提取。

四、相关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8.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人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30.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人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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