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一人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 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近日,津南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9月,王某(买方)与某公司(卖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简称认购协议),约定王某选定总房款320万元的房产,支付该公司定金32万元作为后续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的担保,并约定双方违约事宜。
王某付款前发现房屋的产权人并非某公司。原来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原为刘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认缴出资,缴付期限为2060年12月31日前。2020年9月,刘某与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某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宋某。王某遂以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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