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陈某友与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执复526号
陈某友与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执复526号裁判观点:(2013)唐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鑫发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欠付工程款数额目前不明确。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后仍无法明确唐山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因此(2013)唐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目前属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机构驳回针对该判项的执行申请并无不当。关于鑫发公司对马某军欠付的款项数额,可以由马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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