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xxx,男,196x年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xxx市xxx市xx街道xx小区。联系方式:xx,x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请求事项: 将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吉xxx民初xxx号,原告xxx诉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移送xxx市xxx市人民法院管辖。
每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要切合实际的诉讼请求数额,这样可以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利于调解。 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应当注意:由于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被动处理原则,所以不能遗漏诉讼请求。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提示您: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是否需要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协商解除、建设单位一方解除、施工单位一方自己解除,解除是否对自己有利。 2、是否主张合同无效; 3、是否主张工程质量;
【案例】建设工程诉讼相关规定,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律师,在代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经验,特别是在法律适用方面更是得心应手。有的案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法律原则中找到解决本案的法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下经验共分享。 北京建筑律师谈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诉第二百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除外),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适用具体规则 ,没有具体规则的时
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起诉,专业建筑律师谈起诉须知: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 ;起诉有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为主,即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起诉须提交的材料 ;1. 起诉状 (1)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 (
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该证据能够推翻原裁判,不管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何种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另外,面对确实将引发改判的证据,若以主观过错为由不予采信,将与实质公平正义观念相背,况且采信之后,可以对有主观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民事制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4、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6、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8、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9、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0、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11、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1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1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当事人陈述是最直接的证据,受利益影响带有片面性、倾向性,往往只讲对自己有利,否认掩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对当事人陈述审查:当事人陈述主要表现为诉请、抗辩、事实陈述、法律依据。 建筑律师审查当事人陈述应注意问题;一、从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入手,审查认定当事人陈述具有的证明力。即从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审查,着重审查与案件的事实的关系,是否符合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结束的实际过程,有无自相矛盾,是否合情合理。二、与其他证据 是否有无矛盾,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对书证的审查; 1、证据来
工程律师谈调解的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滥用调解,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能调解或者不具备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结案。 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是指: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如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不能让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效力进行磋商;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准“和稀泥”;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当事人
1、从合同约定原则; 2、在有多个鉴定意见中采用取舍原则; 鉴定意见之间、鉴定意见与其他之间相互矛盾的,不能作为作为定案证据; 鉴定材料不足,鉴定人员不得自行收集,应担由法院收集,鉴定人员只能就专门性问题提出建议,法律责任问题由法院确定; 鉴定书要在对与错、真与假、是与非等问题明确表态。 鉴定机构不是法院的法官,对鉴定要从约原则; 委托鉴定的材料要合法提交、移交、并质证和认证,对鉴定材料的要求是程序问题; 委托鉴定范围不能大于诉讼请求范围; 现场、物证勘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