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行政诉讼举证须知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如果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您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如果被告认为您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第六条规定,作为原告,您有权向法庭提供证明被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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