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证据 北京建筑律师
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该证据能够推翻原裁判,不管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何种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另外,面对确实将引发改判的证据,若以主观过错为由不予采信,将与实质公平正义观念相背,况且采信之后,可以对有主观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民事制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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