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xxx,男,196x年 月 日出生,汉族,无业,经常居住地:xxx市xxx市xx街道xx小区。联系方式:xx,xxx。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市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请求事项:
将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8)吉xxx民初xxx号,原告xxx诉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移送xxx市xxx市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实际履行,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是工程款纠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不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张追索劳动报酬工资的人是劳动者,而本案的权利人是实际施工人,是劳务分包承包人,不是劳动者,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人工费,不是劳动报酬(工资)。
因为工程所在地在xxx市,所以本案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xxx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异议人(被告)的经常居住的是xxx市xx街道xx小区(已经居住x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的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也是应由xxx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xxx市人民法院管辖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支持异议人的请求,将案件移送xxx市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8年5月15日
证据:
1、起诉状:证明本案工程在xxx市,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常居住的证明:证明异议人(被告)的 经常居住的是xxx市。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不服可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提起上诉)。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23条,在提出异议 ,又答辩的,法院应当审查管辖权异议。未提出异议,实体答辩、陈述、反诉,认定应诉管辖。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其他管辖无效)。28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都无效),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律师评语: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纠纷案件的原告,利用管辖达到诉讼目的的情况很多,利用个被法官,故意错误搞混案由,从而到没有管辖全的法院进行诉讼。本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值得大家深思。
这是典型的立案渎职问题,立案法官滥用职权,为了原告的非法利益,铤而走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 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到法院应诉答辩,但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院并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于xx市境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所约定的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地(xx区)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当事人不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由不动产所在地的xx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