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调解的原则
工程律师谈调解的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滥用调解,久调不决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能调解或者不具备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结案。
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是指: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如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不能让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效力进行磋商;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准“和稀泥”;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不能先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过后再送达调解书,但这一问题也要区分对待,如果是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实体法是指:1、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有任何的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协商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无效;2、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3、调解协议不得规避法律,如通过调解协议逃避债务是无效的;4、调解协议不得显失公平,如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或者受到他人强制、哄骗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协议无效;5、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的限制条件;
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时还要让当事人追求公正、合理的心里获得满足,这样在达成协议后才不会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地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