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证据 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0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证据,工程律师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的新证据标准。按照《举证时限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时限,如果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证据任然不能成为新证据,仍然存在失权可能。

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该证据能够推翻原裁判,不管当事人在原审中因何种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都可以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另外,面对确实将引发改判的证据,若以主观过错为由不予采信,将与实质公平正义观念相背,况且采信之后,可以对有主观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民事制裁。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主张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该起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预期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的或者理由拒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的,明确预期举证的三中后果:一是训诫; 二是罚款; 三是证据失权。

(1)对于正当理由,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当事人预期提供证据是基于自身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等,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当认定其未及时提供证据存在正当理由的。

(2)对于无正当理由的,也应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对于轻微过失没有及时提供证据的,可以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对于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没有及时提供证据的,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对于过失程度的确定,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主要考虑该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作用、当事人主观恶意的大小、逾期提供证据造成的损失等,综合上述因素后作出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案件当事人,对自己诉求证据不足的补充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鉴定,交鉴定费,提供鉴定材料。

工程律师收集工程造价物证:1、观察法。核对工程量。2、开挖法。对已经隐蔽的工程,如果存在疑点。3、测量法。现场勘查,实测实量。

根  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壹佰零二条规定,只要是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在任何程序中都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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