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应承担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则不承担责任
【案例一】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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