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特殊保护,能否适用于“以房抵债”情形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以房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闫志军与河北晨光鹏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普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13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特殊保护,意在保护以获取物权为目的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生存利益。“以房抵债”以消灭既存债权为目的,不涉及不动产买受人生存利益保护,故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