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抵债受让人能否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享有物权期待权

发布时间:2025-05-05

抵债受让人能否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享有物权期待权

关键词

以物抵债协议 物权期待权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四、抵债受让人不宜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享有物权期待权

抵债受让人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主张物权期待权, 法院不宜支持,主要理由是:

(一)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不具有购买不动产的意思表示

从前述法律规定看,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才能对不动产产生物权期待权。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并没有买卖的合意,抵债受让人仅希望实现其金钱债权,物的交付只是金钱债权履行的替代手段,其不能产生对物之交付的期待权,故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即便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基础也是以物抵债,法律关系未发生实质变化。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履行,抵债受让人仍然可以主张原债权。

(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不宜作扩大解释

有些案件扩大解释了《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项和第三项,即认为可以将以房抵债协议视为当事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原债权已经转化为购房款。该种扩大解释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条文主旨。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中的-项基本原则,物权期待权缺乏公示,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不宜扩大解释。物权期待权的成立依赖于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进度,第三人无法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簿获得权利信息。赋予抵偿受让人物权期待权必定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对物权期待权予以保护主要基于社会政策考量,使购买不动产的人不必担心被法院强制执行,维护交易安全。抵债受让人并无予以特殊保护之必要。此外,《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制定背景是不动产登记存在滞后性,该问题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解决,即抵债受让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保护。

(三)抵债受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损害债权平等原则

债权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后、发生的原因而存在优劣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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