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作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基础
关键词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黄少成与黄九金、桂军林、进贤农商行、桂扬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99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折价或依法拍卖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质乃是以案涉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价款债权得以实现的权利,承包人享有的是一种顺位权而非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可作为提起执行异议的权利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