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二审法律适用改变引发事实查明范围的调整陕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官司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
法律适用改变引发事实查明范围的调整一般而言,一审裁判模式通常以当事人提供的生活事实为基础,提炼出要件事实后去匹配和选择相应的法律规范,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然而法官从生活事实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要件事实时,需要在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往返流转,实际上已经对事实进行了评价。当二审与一审在法律适用上的认识不一致时,必然会导致上下级法院在事实查明范围上的差异。
比如,对于案件争议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应适用《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规定,二审法院则认为应适用《民法典》第580条合同僵局下“债务的标的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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