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审中对事实的自认后,二审一般不应改变
2020年《证据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2020年《民诉法解释》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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