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程序违法专项)
一审审理过程中,法庭变相剥夺上诉人法定陈述权、辩论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事实经过:
本案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以节约庭审时间为由,不允许上诉人就本案核心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当庭进行口头陈述与当庭辩论,仅告知上诉人所有意见只能庭后提交书面材料。上诉人当庭就此提出程序异议,并请求书记员将异议记入庭审笔录。
法律分析:
1.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一百四十一条将当事人陈述列为法庭调查首要法定环节,法庭辩论是法定必经庭审程序。
2. 直接言词原则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书面代理词、书面陈述仅能作为庭审口头陈述的补充,不能完全替代当事人当庭口头陈述、当庭对质、当庭辩论。一审法庭实质上剥夺上诉人针对关键事实与争议焦点当庭发表意见、当庭回应对方观点的诉讼权利。
3.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89条: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上诉人法定辩论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配套提醒(非常关键)
1. 证据准备
上诉时最好一并附上:① 庭后提交书面材料的EMS快递底单、签收截图;② 如果庭审笔录中记载了你当庭提出异议,则是最强证据;③ 若笔录没有记录你的异议,你可以在上诉状中写明:“上诉人当庭提出程序异议,但书记员未予以记录”。
2. 实务提示
二审法院审查标准 如果法官仅仅是不让长篇大论,但允许你简单概括核心观点,一般不会认定程序违法;只有完全不允许你针对争议焦点做任何口头陈述、辩论,才容易被认定剥夺辩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