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二审事实查明范围一致的情况下,丘审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足以纠正一审“旧”事实,二审不受一审查明事实的约束。对于新的事实,若该新事实实质上否定了一审诉讼本身,否定了一审结论,则二审就有必要对一审查明事实进行重新评价,否则作为一判决之后的新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例如,在撤销公司决议之诉中,公司在一审后形成新的股东会会议决议,推翻了一审争议的“旧决议”,此时,虽然当初一审中关于“旧决议”的效力之诉为合法之诉,由于二审阶段新股东会会议决议的产生,已经没有必要再通过司法撤销"旧决议”,原告已丧失诉的利益。
又比如事实方面,作为基本事实认定依据的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在一审判决后被撤销,此新的事实将引发二审对一审查明事实的再行评价。对于重要的新证据,或者虽因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但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产生影响的证据,二审应予以采纳。二审应结合案件情况,审查新证据是否导致一审查明事实在客观意义上变得错误,作出决定是否受一审该查明事实的约束。